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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决定

关于《海东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的说明

关于《海东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海东市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

的说明

——2024年3月18日在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一、修改的必要性

    立法法是管法之法,是规范国家立法制度和立法活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基本法律。《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程序法,自2018年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市地方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2023年3月,立法法修改通过,就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进行了修改,完善了地方性法规的权限和程序,对地方立法工作机制等作出了明确规范。2024年1月,《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经省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修改的立法法和省人大立法条例,适应地方立法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保持与上位法修改的一致性,解决我市立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固化立法工作中积累的成功经验和有益做法,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改,以便更好地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海东建设提供法制保障。

    二、修改的过程和把握的重点

    根据2024年度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和主任会议安排,常委会及时启动条例修改工作。在条例修改过程中,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将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新任务新要求予以明确;二是严格对照新修改的立法法对不一致或者不完善的内容进行修改;三是对我市地方立法工作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提炼,上升为法规规范;四是为保持法规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对可改可不改的,未作修改。常委会在深入学习研究新修改的立法法和省人大立法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广泛征求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各县(区)人大的意见,特别是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对条例的修改工作给予了大力支持。经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现将《决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决定》共二十条,主要修改了以下内容:

    (一)完善地方立法权限。按照新修改的立法法,将“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文明建设”,同时增加了“基层治理”立法事项(《决定》第二条)。

    (二)完善地方立法指导思想和原则。明确地方立法应当遵循立法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强调地方立法应当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持立法公开,突出地方特色(《决定》第三条、第四条)。

    (三)完善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程序。在《决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中增加了“专项立法计划”的内容;在《决定》第九条中增加了“按照程序报请批准”的内容,并规定立法计划在正式确定前,加强与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沟通并征求意见。

    (四)完善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对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地方性法规案进行了规范,增加了地方立法征求人大代表意见,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的内容(《决定》第十一条)。在《决定》第十二条中增加了“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内容。

    (五)完善市人大常委会立法程序。在《决定》第十三条中增加了“遇有紧急情形的”法规案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规定;在《决定》第十四条中增加了“提请延期审议”的内容。

    (六)完善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制度。对《决定》第十五条中的“除由其他地方性法规规定废止该地方性法规的以外”的表述做了修改;在《决定》第十六条中明确了地方性法规公布后需要公开的相关立法文件。

    (七)完善立法经费保障的规定。增加了“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立法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的内容(《决定》第五条)。

    (八)完善常委会立法工作机制。根据近年来地方立法的实践经验,在《决定》第十九条中增加了立法人才专业化能力建设、立法智库专家作用的发挥和开展地方立法评估工作等内容;规定常务委员会推动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决定》第十八条)。规定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探索协同立法(《决定》第二十条)。

    此外,对个别条款的文字表述、顺序作了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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