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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工作

《代表法》(四)代表的权利之询问权

2025年3月1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至此,备受关注的《代表法》完成第四次修正,对代表依法履职提供了制度遵循。

     4、询问权。《代表法》规定: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回答询问。”

     询问是人大代表的法定权利,也是代表的法定义务。《代表法》规定的代表义务中明确要求代表“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参加选举和表决,遵守会议纪律,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由此规定可以看出,那种在大会审议期间不发言的代表,既是放弃了法定权利,也未履行法定义务。

     那么,如何进行询问呢?

     其实,询问权是审议权的延伸。没有认真的审议,就不会有有效的询问。有经验的代表在审议各项报告和议题时,会结合自己会前的调研所获得的意见,结合自己专业特长和行业发展实际提出有针对性的问题,请列席会议的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或负责人员给予回答。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或负责人员回答的如何?代表对回答结果表示满意,这一个询问便可以视作结束。如果代表对回答不满意,代表可以追加询问,如果对再次回答仍然不满意,那么代表就可以行使质询权。

     从另一个角度看,代表行使询问权也是对列席会议的政府部门负责人或负责人员的尊重,使他们不至于产生只是陪会的感觉,他们是希望与代表互动的。良性的互动也助于提高大会审议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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