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市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于4月16日至18日,对全市贯彻实施《青海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组先后深入乐都区、化隆县、互助县实地检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实施情况
从检查情况看,《条例》在我市得到了有效贯彻实施。全市上下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青海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坚定坚守“三个最大”省情定位,紧紧围绕生态环境保护、提升水环境治理、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重点领域,扎实推进湟水河和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有力确保了一江清水出城出省。
(一)组织架构健全完善。《条例》自2021年11月1日施行以来,组织体系全面建立。构建以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双总河湖长,四大班子相关成员为责任河湖长的市、县(区)、乡(镇)、村四级河湖长体系,共落实四级河湖长1678名,落实河湖保洁巡查员1193名,实现了全市河湖管理全覆盖。市、县(区)两级均设立了河长制湖长制办公室,挂靠水利部门,明确了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乡镇(街道)基本明确了具体负责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人员。水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建、交通、农业农村、林草、公安、文旅等部门作为责任单位,初步建立了分工协作机制。
(二)制度建设稳步推进。先后制定了《河湖长会议制度》《考核问责与激励制度》《河湖长巡河工作制度》《海东市部门协作联动机制》等20多项工作制度,每年度定期召开河湖长会议,听取县级河湖长述职报告,对县级河湖长履职情况开展督查考核。市、县(区)两级政府均将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经费纳入了本级财政预算,落实河湖长制工作经费达500余万元,有效保障了工作高效开展。
(三)学习宣传持续开展。市县持续深入开展“保护母亲河·我们在行动”主题活动,组织全市党员干部和团员青年及宗教界人士等群体积极参与,利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节点,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平台,以及设置宣传栏、发放手册等方式开展《青海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主题宣讲活动108场次,累计宣讲受众达1.5万余人次,营造了全社会“人人参与爱河护河”的浓厚氛围。
(四)协调联动成效显著。与兰州市、武威市、西宁市、海北州签订跨区域联防联控协议,2024年开展联合执法巡查2次,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12起,完成99条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的主要支流、75处水利工程、101条山区河道划界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划定岸线总长2131公里,划分364个岸线功能区,将河湖管理范围纳入信息化监管,实现了对河湖空间的精准管控。
(五)河湖治理持续深化。持续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推动“河里的问题岸上治”。去年全市共投入河湖生态环境治理领域资金23.06亿元,实施各类项目60项,扎实强弱项补短板。通过积极向上争取、整合自筹等方式筹措资金,实施垃圾填埋、小水电清理整治等项目14项,推动40项河湖领域环保问题整改。投资4.86亿元,实施小流域综合治理等项目33项,河湖水生态环境显著改善。争取资金3.82亿元,分两年实施938处管网雨污混接错接整改项目,满足城镇人口的污水处理需求。持续推进春秋季义务植树,2024年参与人数达到56.5万人次,累计种植各类苗木370万株,完成国土绿化面积27.9万亩,有效预防了水土流失。
(六)水安全能力有效保障。印发《海东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十四五”规划》,建立市级节水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全市6个县(区)完成全国节水型社会达标县建设,累计创建省级节水型公共机构、高校、小区等179家。全面完成各县(区)地下水限采区划定、公告及备案和全市“千吨万人”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工作。严格落实“四水四定”要求,全面完成国家水资源“三条红线”控制目标。119家黄河流域年用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工业及服务业单位全部安装计量设施,严格规范管理。全市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00%,一般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00%,全面完成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目标。
二、存在的问题
通过执法检查看,我市在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过程中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责任落实不够到位,部分职责履行有差距。《条例》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置河湖管护员岗位。聘用河湖管护员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协议。”。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了各级河湖长职责。第十八条规定河长办职责。执法检查发现,部分河湖长履职深度不足,一些河湖长特别是乡、村级河湖长,将巡查等同于“走过场”,满足于“打卡”,对发现问题研判不够、处理不力,对上报问题跟踪督办不够。协调解决复杂问题的主动性、有效性不足。市、县(区)河长办对“一河(湖)一策”方案的督促实施、对责任单位任务落实的检查考核不够有力。部分县(区)将村级保洁员、生态管护员、河湖管护员等岗位职责整合后,聘用标准、职责要求、待遇保障、培训管理不统一、不规范,部分管护员工作积极性不高、专业性不强,发现问题能力不足,作用发挥不充分。
(二)体制机制不够健全,协同治理效能待提升。《条例》第四条,规定“实施河长制湖长制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党政领导、部门联动,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强化监督、严格考核的原则。”;第二十条,规定“河长制湖长制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河长制湖长制督察工作制度,通过开展日常督察、专项督察、重点督察,对河长制湖长制实施情况和下一级河长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查。”执法检查发现,“部门联动”落实不够,各责任单位“单打独斗”现象仍存,信息壁垒未完全打破。水利部门侧重水域岸线,生态环境部门侧重水质监测与点源污染,农业农村部门面源污染治理力量薄弱,住建部门管网建设滞后影响截污效果,林草部门湿地保护与修复协同不够。督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不足,日常督察缺乏深度,联动督查、专项督察、重点督察开展频次较少。
(三)保障措施不够有力,基础支撑存在短板。《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实施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河长制湖长制办公室应当加强河长制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实现涉河涉湖数据资源共建共享,提高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信息化水平。”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河湖岸边显著位置设置河长湖长公示牌,标明河长湖长姓名、职务、职责、河湖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微信公众号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牌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执法检查发现,部分县(区)工作经费落实不够到位,有的工作经费虽纳入预算,但总量不足且分配不均衡,尤其乡镇、村级经费紧张,难以满足日常巡查、管护、宣传、信息化建设等需求,缺乏长效稳定的生态补偿和河湖治理项目资金投入机制。河长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滞后,市、县级平台功能单一,涉河涉湖数据分散在各部门,共建共享程度低,难以支撑精准化决策、智能化监管和高效化协同。部分河长湖长公示牌设置位置不显著、信息更新较慢,致使公众监督渠道不畅。
(四)社会参与不够深入,共治氛围需再营造。《条例》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宣传教育,提升全社会河湖管理和保护的责任意识、参与意识。”检查发现,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条例宣传形式单一、宣传力量不足、宣传对象重点不突出、覆盖面不广的现象,对《条例》具体内容、河湖保护知识、公众参与途径的宣传不够,在基层还存在盲点和死角,导致部分公众对《条例》具体内容不够了解,对河长制湖长制认知度不高,主动监督意识不强。
三、意见建议
(一)压紧压实责任链条,推动河湖长制“有能有效”。一是强化河湖长核心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扛起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完善责任河长湖长履职规范指引,明确巡查频次、内容、问题处置流程和标准。重点压实乡、村级河湖长“最后一公里”责任,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落实“一河一策、一湖一策”方案,建立年度任务清单,明确责任单位和时限,加强动态评估和滚动更新。将跨区域、跨部门复杂问题协调解决能力作为河湖长履职评价关键指标。二是做实河长办中枢职能。强化市、县(区)河长办对“一河(湖)一策”实施、部门任务落实、河湖长履职的日常跟踪、督促和评估。三是建强河湖管护员队伍。制定统一的河湖管护员管理办法,明确聘用标准、岗位职责、培训要求、薪酬待遇、考核奖惩和退出机制。建立分级培训体系,提升其专业素养和履职能力。保障待遇,确保队伍稳定。
(二)健全完善体制机制,提升协同治理合力。一是深化部门联动。在河长制联席会议框架下,建立重点任务专班推进机制。细化部门责任清单和协作流程,打通数据壁垒,率先实现水利、生态环境、住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核心部门涉河涉湖数据互联互通、共享共用。推行联合审批、联合巡查、联合执法。二是突破区域壁垒。在市河长办统筹下,对跨县(区)重点河湖,建立由市级责任河长湖长牵头的流域协调机制,制定统一的流域治理保护规划和标准。建设跨区域信息共享平台,常态化开展联合巡查、监测、执法和应急演练,探索建立流域内生态补偿和污染赔偿机制。三是强化督察刚性。修订完善河湖长制工作督察、信息共享、考核问责与激励等各项制度,明确督察主体、内容、方式、程序和结果运用。增加日常督察的深度和频次,聚焦突出问题开展专项督察和重点督察。督察报告直报本级总河长湖长和上级河长办,督察结果作为考核问责重要依据。
(三)强化夯实基础保障,筑牢长效管理支撑。一是加大财政投入。市、县(区)政府要足额保障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经费,并向基层倾斜,确保河湖巡查、管护、宣传、信息系统运维等基本需求。探索多元化投入机制,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河湖治理项目。建立河湖管护员待遇动态增长机制。二是提速智慧赋能。整合现有资源,加快建设全市统一的河长制湖长制智能化管理平台。全面接入水文监测、水质自动站、视频监控、排污口、岸线利用、许可证等数据,构建河湖“一张图”数据库。开发完善巡河管理、问题上报、任务分办、进度跟踪、考核评估、公众互动等核心功能,提升数字化、智能化监管水平。三是规范公示公开。将公示牌维护纳入日常管护范围,保证全市河长湖长公示牌设置规范、位置显著、信息准确、内容完整。利用政府网站、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平台,定期公告河湖长名单、工作动态、水质状况、突出问题整改情况。
(四)营造浓厚共治氛围,凝聚社会参与合力。一是创新宣传方式。结合本地河湖特色和问题,策划系列主题宣传活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讲好河湖故事,解读《条例》要点,曝光反面典型。推动河湖保护知识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二是拓展参与渠道。搭建便捷高效的公众参与平台,完善积分激励、荣誉表彰等机制。鼓励支持环保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常态化开展巡河护湖、科普宣传、监督举报等活动。探索设立“民间河长湖长”。三是深化信息公开。定期发布河湖健康状况报告、重点工作进展、考核结果、问责情况等,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