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海东市检察机关检察建议工作为例
海东市人大法制和监察司法委员会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检察建议作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和抓前端、治未病的重要抓手,在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发挥着独特作用。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论述,是做好新时代检察建议工作的根本遵循。近年来,海东市检察机关积极适应新时代法治建设新要求,不断加大检察建议工作力度,检察建议工作取得新成效。同时,在工作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因此,加强检察建议工作,对于推动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检察建议工作现状
(一)检察建议数量和质量不断提升。全市检察机关紧紧围绕法律监督职能,积极适应新时代法治建设的新要求,不断加大检察建议工作力度,推动法律监督职能向社会治理职能延伸,检察建议的数量呈逐年递增趋势,检察建议工作取得新成效。同时,在数量增长的基础上,更加注重质量提升,聚焦社会治理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分析问题成因,提出检察建议,为推动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2022年至今,全市检察机关共制发检察建议2220份,收到回复2220份,回复率100%,已回复检察建议中采纳2220份,采纳率100%。其中,再审类7份、纠正违法类260份、公益诉讼类1029份、社会治理类253份、行政违法监督类39份、其他632份,有效发挥了检察建议在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推进社会治理、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检察建议工作体制机制日益完善。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始终坚持党的领导,高度重视检察建议工作,将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纳入地方党政相关考核体系,率先在全省检察机关实现市县两级全覆盖。市检察院制定《海东市人民检察院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案件化办理工作指引》,建立健全检察建议动态监管机制,为推动检察建议有效落实奠定基础。乐都、平安、互助、化隆、循化五个县区检察院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向县区人大常委会专题汇报检察建议工作情况。同时,积极争取人大支持,推动县区人大出台《关于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决议》,明确了被建议单位要主动自觉接受检察建议监督,规定了相关督促方式和问责情形,进一步提升检察建议质效。
(三)检察建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明显增强。针对执法司法活动中的突出问题、行业监管漏洞以及民生领域的热点问题,全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监督作用,深入剖析原因,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建议。在打击刑事犯罪方面,针对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的相关单位在预防违法犯罪方面的制度和管理漏洞,经过深入分析论证,提出对策建议,督促其加强和改进监督管理工作,从而有效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在民事检察监督方面,发挥对同级法院民事申诉案件的监督优势,将再审检察建议作为解决人民群众、民营企业申诉问题的有效途径,着力破解涉法涉诉难题、提高办案效率、维护司法公正;在行政检察监督方面,针对发现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问题,从明确具体行为、厘清实际权责、完善规章制度等方面入手,提出具体可行的建议,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在公益诉讼方面,针对环境污染、食品药品安全等问题,以诉前检察建议为抓手,聚焦“4+11”重点领域,依法能动履行公共利益保护职责,提出加强监管执法、强化源头治理等建议。这些建议得到了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积极采纳,推动了相关问题的有效解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当前检察建议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有待深化。一是个别检察官对检察建议参与社会治理和诉源治理中的重要作用认识不够,对检察建议的功能定位理解不清,影响了检察建议工作有效开展。二是部分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的重视和配合程度不够,对检察建议逾期不回复、未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消极办理、拖延办理的现象依然存在。三是检察建议工作宣传力度不够,社会公众对检察建议工作不够了解,参与、支持检察建议工作的社会氛围不够浓厚,社会影响力仍需进一步提高。
(二)建议质量仍需提高。一是部分检察建议未找准被建议单位存在的症结性问题,对案件背后深层次制度机制问题挖掘不深,所提建议说理性、精准性、可操作性不足。二是部分检察建议涉及内容专业性较强,而制发的检察建议专业性不够,难以从专业角度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影响了检察建议的专业化水平。三是类案建议较少,针对个案的同一原因提出的检察建议较多,个案建议向类案建议发展动能不足,没有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四是有的检察建议还存在发送对象不准确、文书制作不规范、行文格式不统一等问题。
(三)督促落实还不到位。一是检察建议的督促落实工作缺乏主动性,对制发的检察建议跟踪回访和督促落实不及时,未能及时跟进联系,对实际整改情况掌握不够,督促落实不够有力。二是部分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提出的要求存在整改不彻底的情况,有的以整改方案或者工作部署来应付,并没有真正落实和执行。三是常态化跟踪回访机制未形成,有的检察建议发出收到回复后即视为办结,忽视事后跟踪回访,有的即便开展检察建议回访工作,但仍存在实效不高的问题。
(四)协作配合机制仍需完善。一是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等单位之间,尚未建立完善的沟通协调、信息共享、线索移送等机制,检察机关面临案件线索来源窄、办案推进阻力大、办案质效不高的困难局面。二是制发前沟通不足,实践中存在检察机关与被建议单位前期沟通不足的现象,未能就检察建议针对的事项、建议的内容达成一致,以致后续整改效果不理想。
三、检察建议工作的完善路径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提高对检察建议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开展检察建议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围绕严格规范执法司法、提高社会治理水平能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难点问题制发具有积极效果的检察建议。要加大检察建议工作宣传力度,注重推广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提高检察建议工作的知晓度和参与度,引导被监督单位正确认识检察建议,强化落实责任和社会效果,为检察建议工作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重要意义,依法履行职责,增强接受法律监督的意识,深刻认识检察建议对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重要作用和意义,自觉支持和配合检察建议工作,维护检察建议工作的严肃性,协助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二)进一步提升检察建议工作质效。检察机关要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制作检察建议书,做到证据分析透彻、法理阐述深入、逻辑论证严谨、语言表述规范,提出的建议意见切实可行,制发的检察建议有理、有据。坚持“必要审慎”原则,强化个案研判和类案分析,进一步提升提出建议的全面性、深入性、准确性,推动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社会效果。要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制度建设,从检察建议办理要求、送达、回复及异议、跟踪督办、考核等各方面出台工作机制,提高检察建议制发的规范性。要加强队伍建设,适时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岗位练兵、业务竞赛、考核评比等,不断提高检察官运用法治思维分析问题、提出对策的能力,增强检察建议阐述问题的精准性、文字表达的简洁性和提出建议的可行性。
(三)进一步督促检察建议整改落实。检察机关要加强对检察建议的跟踪督促落实,采取询问、走访、召开联席会议、不定期会商等方式了解整改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整改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督促被建议单位落实整改。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不予接收、在规定期限内经催办不予回复或无正当理由不予整改、整改落实不到位的,检察机关可以向被建议单位发出书面催办函,同时报告上级检察机关,同步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等,督促落实检察建议。要积极开展整改效果评估,通过对相关数据的分析、实地查看、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整改效果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确保整改达到预期目标。经过评估,被建议单位对建议落实、整改不到位的,检察机关可以采取包括“约谈被建议单位有关负责人”等方式督促、协助被建议单位整改落实。
(四)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检察机关要建立健全协同治理机制,加强与行政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协查配合、联席会商等机制建设,多措并举、内外协同,促进解决社会治理深层次问题。要及时了解检察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不断完善整改措施,积极配合被建议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共同推进检察建议落实。对需要多个部门和单位共同办理的检察建议,检察机关要加强沟通协调,明确牵头单位和办理单位的具体责任,督促推动各单位齐抓共管,使检察建议真正落到实处。被建议单位要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工作,针对检察建议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应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抓好落实,在规定期限内积极主动履职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