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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工作

《代表法》解读(六)代表的权利之罢免权

2025年3月1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至此,备受关注的《代表法》完成第四次修正,对代表依法履职提供了制度遵循。


6、罢免权。人大代表的罢免权,是指人大代表有依法提出罢免案和罢免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权利。《代表法》中代表“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这里的联名提出“罢免案”即是代表的罢免权。罢免权体现了人大代表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监督权,是人大监督体系中最严厉的监督手段,目的是确保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人民负责。

《代表法》和《地方组织法》对罢免案的提出、程序有明确要求。《代表法》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的理由。”

《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地方组织法》同时也对“被提出罢免人员的权利”做了规定,即“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向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会议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这里需要指出,罢免案必须符合以下四个特征。1)提案人必须享有罢免权并且有提出罢免案资格的人,即必须是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也即人大代表;2)被罢免的人,必须是由本级国家权力机关选举或任命的人;3)罢免案必须写明罢免的理由;4)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法定人数,才可能将罢免的提议变成罢免案。

个别地方因为回答质询的是政府有关部门副职进而对副职提出罢免案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如果确因政府有关部门副职造成的问题,代表也只能通过大会主席团向政府提出免除该副职的建议,或者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提出撤职建议。

罢免案是人大最严厉的监督手段。大会主席团应该密切关注代表询问、质询案的情况,应当要求被询问、被质询部门负责人或责任人员实事求是回应代表的要求,避免出现被提出罢免案。

与罢免案相关的还有特定问题调查。《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提出,“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调查委员会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人民代表大会也“可以授权它的常务委员会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某市武陵区、某市云阳区等都成立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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