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1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至此,备受关注的《代表法》完成第四次修正,对代表依法履职提供了制度遵循。
1、参会权(参加会议的权利):“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参加会议是代表依法履职的一项神圣权利,履行代表职务是代表的第一位的职责,“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按照规定请假。”请假应以书面文字为准,并得到大会秘书处批准。
2、审议权(审议大会各项报告、决议、议案等权利):大会期间,代表要“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代表审议各项报告,一是履行代表的监督职责,即审议过去一年的工作,对过去一年的工作进行监督。对过去一年工作按计划完成好的给予肯定,未完成或者根本没有按计划开展的要对报告主体单位提出批评。二是行使代表的决定权。各项报告经过审议,最后付诸大会表决,形成法律文件。所以对新一年工作安排或计划的审议就是行使决定权。有一句话,未经审议的表决是无效的。所以,对各项报告的审议,必须联系当地工作实际进行认真审议。特别是对政府铺排的项目和工作计划,要结合发展规划和国家大政方针政策进行审议,防止出现政绩工程和“贪大求洋”的情况发生。
其它议题的审议也要按照大会有关要求认真审议,负责任地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