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是海东市的国家权力机关。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由海东市的平安区、乐都区、互助土族自治县、民和回族自治县、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化隆回族自治县和驻市人民解放军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会议由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依照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在海东市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海东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讨论、决定海东市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并有权罢免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选举并有权罢免海东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
(六)选举并有权罢免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海东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罢免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青海省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七)选举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有权罢免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八)听取和审查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查海东市人民政府、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海东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十)改变或撤销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一)撤销海东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二)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证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三)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四)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五)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海东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13年7月7-11日在海东市举行,由300名代表组成。